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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是某鞋厂的缝纫工,一天早上7时许,王丽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机,便折回家拿手机。回家时,王丽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根肋骨骨折。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丽对该事故无责任。几天后,该鞋厂以王丽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请问,回家拿手机发生车祸能否算工伤呢?
人社部门终对王丽此次事故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经分析认为,本案中,王丽上班途中折返回家拿手机应认定为是在上下班途中,理由有两点:
,在现代社会,手机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必要的通信工具,厂方也通常会登记职工的手机号码,便于随时与职工取得联系。王丽在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机当即折返回家取手机属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合理需求,与上班目的并未脱离关系。
第二,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王丽回家拿手机的行为似乎是偏离了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但她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机即时折返回家,这一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其事发地点也未偏离单位与住处之间的正常路线,应属于上班路途中。因此,应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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